招標代理公司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代理公司的市場行為,確保招標代理活動的公平、公正、公開,保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和服務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 招標代理公司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招標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評價;
(五)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五條 招標代理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二)具有一定的工程或經濟管理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項目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通過國家或地方相關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招標代理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資質條件的公司,應當頒發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則應當書面通知其原因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屆滿前,招標代理公司可以申請延續。延續申請需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如發生重大變更事項(如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代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規定的招標代理公司,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暫停或撤銷其資質證書等措施。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得有欺詐、串通投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招標代理公司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