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綠化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造林綠化活動,加強造林綠化資質管理,提高造林綠化質量和效益,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造林綠化的單位和個人。造林綠化是指通過人工種植、培育樹木、灌木等植物,改善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三條 從事造林綠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造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設備和技術手段;
(六)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業績。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除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出色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二)具有出色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學歷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三)近五年內完成過至少3個面積在1000畝以上的造林綠化項目,且項目驗收合格率達到95%以上。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除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學歷的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三)近五年內完成過至少2個面積在500畝以上的造林綠化項目,且項目驗收合格率達到90%以上。
第七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除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
(二)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學歷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三)近五年內完成過至少1個面積在200畝以上的造林綠化項目,且項目驗收合格率達到85%以上。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辦公場所證明、管理制度文件、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設備和技術手段清單等。
第九條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經調查屬實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持證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原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并決定是否延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其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而擅自從事造林綠化的活動者將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偽造或涂改偽造證件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