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細則所稱的測繪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測繪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甲級為較出色別,乙級次之,丙級較低。
第五條 根據不同的專業類別,測繪資質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和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
第三章 測繪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要求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甲級和乙級測繪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丙級測繪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測繪資質管理
第九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證書載明的專業類別和等級從事相應的測繪活動,并接受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定期進行自查和接受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和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數據安全。
第十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發生變更名稱、地址等事項時,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發生分立或者合并等情況時,應重新申請相應級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偽造或者涂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以及未取得相應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甲(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相應等級業務活動的行為人將依法予以取締,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之處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