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投標人員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投標人員的資質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與建設工程投標的各類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等。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投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通過相關部門的資質認定和考核。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投標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合法身份證明;
2. 具備相關專業學歷或職業資格證書;
3. 具有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4. 無不良從業記錄。
第五條 投標人員還應當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1. 項目經理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2.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出色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3. 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資質認定與考核
第六條 投標人員的資質認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
1.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善的資質認定程序,明確申請材料要求、審核流程等事項。
2. 委托的專業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專業水平,能夠公正、公平地進行資質認定工作。
3. 對于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結合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定。
第七條 資質考核分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兩種形式。
1. 定期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考核,重點檢查投標人員的工作業績、職業道德等方面情況。
2. 不定期抽查:根據需要不定期地對部分投標人員進行抽查考核,以確保其持續符合資質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投標人員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1.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 對于情節嚴重者,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并將其不良記錄納入信用檔案系統中。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