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四川省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保障測繪成果質量,促進測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具體標準由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并公布。
第六條 申請甲級、乙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丙級測繪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或者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開展測繪活動,并接受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確保其提供的測繪成果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
第十條 測繪單位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時,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定期對全省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相應等級或范圍內的測繪活動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規定提供不合格或虛假成果資料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其相應等級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