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設計資質管理辦法全文解析
市政設計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政設計行業的市場秩序,提高市政設計質量,保障工程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市政設計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市政設計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排水、供水、燃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的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市政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申請市政設計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合法經營資格;
2.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3. 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力量,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
4. 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5. 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者安全責任事故。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市政設計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相應等級的市政設計資質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市政設計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國市政設計市場的監管,定期組織對市政設計企業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權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市政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