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設計市場的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及其相關資質管理。
第三條 水利工程設計資質是指從事水利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依法取得的從事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設計業務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五條 水利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標準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六條 申請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3. 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
4. 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
5. 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不同等級的資質對申請單位的技術人員數量、專業結構、技術裝備水平等有具體要求,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等級的水利工程建設設計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設計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水利工程建設任務,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業務開展情況及質量管理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設計市場的信用評價體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