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防工程設計市場的管理,規范人防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確保人防工程設計質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防工程設計的單位及其資質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防工程設計是指為滿足人民防空要求而進行的各類地下、半地下建筑物的設計活動。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條件
第四條 人防工程設計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甲級:具備承擔各類復雜、特殊的人防工程設計任務的能力。
(二)乙級:具備承擔一般性人防工程設計任務的能力。
(三)丙級:具備承擔簡單人防工程設計任務的能力。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0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資格的技術人員;
(四)近五年內完成過不少于5項甲級或乙級資質要求的人防工程設計項目;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三)有1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資格的技術人員;
(四)近五年內完成過不少于3項乙級或丙級資質要求的人防工程設計項目;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資格的技術人員;
(四)近五年內完成過不少于2項丙級資質要求的人防工程設計項目;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初審合格后上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合格后,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第十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持證單位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發證機關應在收到延續申請后的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人防工程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持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行為,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未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而擅自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行為,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