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測繪資質是指依法取得的從事特定類型測繪活動的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測繪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映后服務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等不同級別的測繪資質,應當分別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測繪資質管理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送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及上一年度完成的主要項目清單。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務院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條 測繪單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
(二)單位分立或者合并后需要重新確定其相應等級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相應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二)要求限期改正;
(三)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四)撤銷或者吊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