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保障測繪成果質量,促進測繪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活動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等。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標準和條件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2. 具有與申請專業相對應的出色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3.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一項大型或兩個中型以上的項目;
4. 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技術裝備。
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 具有與申請專業相對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
3.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一項中型或兩個小型以上的項目;
4. 具有基本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裝備。
第七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2. 具有與申請專業相對應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
3.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一項小型項目;
4. 具備基本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裝備。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 測繪資質申請表;
2.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 技術人員名單及其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4. 近三年內完成項目的證明材料;
5.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技術裝備清單。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至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最終審批,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
第四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測繪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是否按照批準的專業范圍開展測繪活動;
2. 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
3. 是否建立并實施質量管理體系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 暫停或者撤銷其相應級別的測繪資質證書;
3. 處以罰款或者其他行政處罰措施。
第十二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監管。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測繪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