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政資質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政企業的資質評審工作,提高行業整體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市政工程活動的企業資質評審。
第三條 建筑市政資質評審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章 評審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建筑市政資質評審工作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專門的資質評審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資質評審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確保評審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申請條件與材料
第七條 申請建筑市政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
3. 具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4. 近三年內無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記錄。
第八條 申請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資質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注冊資本證明文件;
4.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復印件;
5. 技術裝備清單及證明材料;
6. 管理水平證明文件(如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7. 近三年工程業績及質量安全管理情況說明。
第四章 評審程序與標準
第九條 資質評審程序包括初審、現場核查、專家評議、公示及公告等環節。
第十條 初審: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下一輪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現場核查:由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核實其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
第十二條 專家評議: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對申請企業的技術實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公示:將擬批準的企業名單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告:公示無異議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發布公告,并頒發相應級別的建筑市政資質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已取得建筑市政資質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資質要求。
第十六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撤銷其相應等級的建筑市政資質,并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建筑市政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