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保障測繪成果質量,促進測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的測繪單位是指從事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等專業領域的法人單位。
第三條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測繪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北京市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北京市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設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保障體系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在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持有北京市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持有北京市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技術保障體系運行情況、人員配備情況、設備使用情況等。
第十條 持有北京市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可以依法吊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
(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之一的;
(二)偽造、涂改或者轉借《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嚴重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吊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類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舉報。接到舉報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